本文是学习GB-T 33460-2016 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拆解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编制的术语和定义、总体编制原则、编制条
目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M、N₁
类汽车企业《手册》的编制,其他类型车辆《手册》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注:M₁、N, 类参见GB/T 15089。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4094 汽车操作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HJ 348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GB 22128—2008,定义3.1]
3.2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
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GB 22128—2008,定义3.3]
3.3
预处理 pretreatment
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时,首先对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的有毒有害零部件或材料进行处理、
收集的过程。
[GB/T 26989—2011,定义2.4.2]
3.4
拆卸 removal
将零部件从汽车、总成或部件等装配体上分离移出的操作。
[GB/T 26989—2011,定义2.1.3]
GB/T 33460—2016
应符合当前汽车拆解整体技术发展水平,实用可靠,同时指导汽车拆解企业安全、高效、环保地拆解
报废汽车。
使用的各种计量单位、图案标志、中英文名称等,应符合 GB3100
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必要时注明所依据的标准名称。
采用中文编写,尽可能使用各种图示(含图标)准确、清晰表达。
目录部分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章节:
a) 引言;
b) 名词解释;
c) 总体说明;
d) 安全警示说明;
e) 汽车拆解流程及说明。
引言部分应对《手册》编制的目的、意义进行概要性说明。
公布车型英文名称、车型通用名称、上市年份、长/宽/高(mm)、 轴距(mm)、
行李箱容积(L)、 整车整 备质量(kg)、 轮胎(备胎)尺寸、燃油箱容积(L)、
变速器形式、燃油类型、驱动方式、车型45°角左前视图
等技术参数。
名词解释部分应对《手册》中专用名词及引用的相关资料予以说明。
5.4.1 总体说明部分应对必要的拆解条件及建议简要介绍。
5.4.2
对于拆解场地、拆解装备、拆解工具、收储容器以及针对拆解过程产生的液体、固体废弃物及危
险废弃物等,《手册》应明确相关要求符合GB 22128—2008 和 HJ 348 的规定。
5.5.1
针对拆解过程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的零部件和材料,及容易对人身安全和环境污染产生
影响的事项,《手册》应明确做出安全警示说明,提示拆解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和处理。
5.5.2
安全警示说明部分应统一对《手册》中引用的安全标志进行详细解释,并符合 GB
2894 的规定。
GB/T 33460—2016
5.6.1.1
汽车拆解流程及说明部分包括预处理和拆卸两个阶段内容。企业可根据车型的实际结构和配
置情况,结合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对本标准涉及的零部件范围依次进行补充或删减。
5.6.1.2
《手册》应详细说明每部分所涉及的零部件相关信息,具体涉及内容及要求如下:
a)
图示信息。图示应能体现零部件在车辆中的位置和形状,必要时配以文字说明。
b)
部件名称、位置、数量、质量和主要材料信息。包括零部件名称、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参考值)
以及主要材料等信息,并配以必要的文字说明,以引导拆解人员对零部件和材料进行有效分类
和回收。
c)
紧固方式、拆解工具、拆解方法和回收利用说明信息。包括零部件所使用的紧固方式、拆解工
具和拆解方法等信息。
d) 存储要求。对存放有特殊要求的拆解零部件和材料,应包括存储说明。
e)
注意事项。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提示,明确拆解过程中应禁止的行为和正确的自我
保护行为,以有效保证拆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5.6.2.1
预处理过程所涉及的零部件,其表述和说明应符合GB4094
的规定,以便于拆解人员查询。拆
解作业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安全、环保事项和作业要求,还应配以必要的文字予以说明,以确保《手册》注
意事项简洁醒目。
5.6.2.2
预处理部分应根据5.6.1的要求,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a) 电池;
b) 安全有关部件(如安全气囊及其附属装饰件、安全带预紧器等);
c)
废液(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机油、传动机构机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制动液、风
挡玻璃洗涤液等各种液体);
d) 催化转化器;
e) 机油滤清器;
f) 燃油滤清器;
g) 轮胎;
h) 液化石油气(LPG 罐)、压缩天然气(CNG) 罐等燃料存储装置;
i)
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十溴联苯醚除外)等)的零
部件。
根据零部件的可拆解性和可再利用性,在以下区域或系统,确立拆卸零部件的范围。拆卸部分应根
据5.6.1的要求予以说明(其中,
5.6.1.2 的c
a) 玻璃;
b) 车身外饰件;
c) 仪表板;
d) 座椅;
e) 其他内饰件;
GB/T 33460—2016
f) 发动机舱区域;
g) 行李舱区域;
h) 车身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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